为加强规上企业培育力度,推进“工业倍增”计划,持续为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引导激励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开业(投产)、规下升规上、专业变更、辖区变更),且之前未得到过开发区财政部门关于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资金奖励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每户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依法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倾斜。
三、奖励条件
(一)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名单。
四、奖励程序
(一)每新入库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部门第一时间函告工业经济管理部门。
(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对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资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拨付程序。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
(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将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统计部门加强对“准规上”企业的现场指导,完善企业入库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完整,以及入库后统计业务报表的培训工作,并督促企业做到按时完成统计报表任务,数据真实可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规范。
六、监督管理
(一)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政部门、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由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解释。
(二)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奖励办法进行评估、调整或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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