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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激励办法

2019-06-10 17:23

为推进我旗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提高我旗企业挂牌上市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培育机制

推动我旗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按照企业主体、市场操作、政府推动的原则,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挂牌一批,大力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做大做强、规范持续发展。

(一)建立后备企业筛选机制。对照企业挂牌上市的条件和规则,结合企业规模实力、行业位置、发展潜力和挂牌上市意愿等因素,由各旗直相关部门向鄂伦春自治旗县域金融工程领导小组推荐入库企业。对已入库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动态淘汰,筛选增加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

后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鄂伦春自治旗,且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鄂伦春自治旗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高,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3.存续期满2年,且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5.企业具有挂牌上市意愿。

(二)建立组织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鄂伦春自治旗县域金融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旗金融办牵头并负责整体协调;二是建立帮助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制度,每个拟挂牌上市企业明确一个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任务和解决问题,并及时向金融办反馈进度,具体由各旗直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按照企业户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发展思路,对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专项培育。一是对尚不具备挂牌上市条件、但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其制定挂牌上市发展规划,实施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制度,为其挂牌上市奠定基础;二是对已初具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挂牌上市计划,按照挂牌上市要求,帮助企业引入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商资源;三是搭建后备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成功率。

二、建立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激励机制

贯彻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扶持奖励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内蒙古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挂牌。

(一)后备企业享受免费专业指导培训。旗金融办联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邀请业内专家名师、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为后备企业开展专业指导培训,为企业挂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二)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对于旗内企业实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由旗财政奖励5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后拨付40%,在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30%,在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30%;对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由旗财政奖励30万元;对于拟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孵化板的企业,当企业与主办券商或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的,由旗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本地企业今后发行上市或成功转板,按在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的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三、建立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政策扶持机制

旗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主动服务企业,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对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挂牌上市,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调整增加的利润部分,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70%列入财政预算,在企业挂牌后,补贴相关企业。

(二)拟挂牌上市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旗级留成部分的50%列入财政预算,在企业挂牌后,补贴相关企业。

(三)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入账等补缴税收的旗级留成部分,按50%列入财政预算,补贴相关企业。

(四)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拟挂牌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或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其他情况的,依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税款缴纳。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四、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享受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与旗金融办签订《企业挂牌上市补贴协议》,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报鄂伦春自治旗县域金融工程领导小组审核:1.申请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4.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等上市(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已所获得的补贴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取消3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政策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非不可抗力),挂牌上市前停止开展工作的;

2.企业迁出本旗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4.其他经鄂伦春自治旗县域金融工程领导小组认定为有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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