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9-07-08 08:09

赤政字〔2019〕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物流企业,是指在赤峰市注册,进驻市和旗县区物流园区,从事运输、快递、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经营业务的企业。未进驻园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新建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项目基础建设。

第五条  推进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由市商务局商交警部门提出配送车辆标准并适时进行更新淘汰,实现中心城区配送车辆统一标准。

第六条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对物流企业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七条  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县区两级财政。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展开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信息
  • 厂房租购平台
  • 其他招商信息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
    政策下载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400-115-5265
    免费下载产业扶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