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园区、镇街、部委办局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开发区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此奖惩考核办法适用于为开发区引入招商项目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经认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引资主体或单位,具体包括:
(一)开发区各园区、镇街、部委办局、直属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工委除外);
(二)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引资主体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已合作的招商平台公司等)。
第三章 标准要求
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不属于国家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的项目要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主要包括商贸物流、蒙中医药、装备制造、绿色有机生物、新材料、绿色算力、数字经济、大型商业综合体、文旅康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等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 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开发区;
(四)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登记注册,并在开发区依法纳税;
(五)引进项目已全部履行项目备案(核准)、节能、环保、 安全等前期工作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按期建成投入运营;
(六)项目引资主体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受益方佣金;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任务指标
(一)党工委、管委会处级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并开工建设。
(二)开发区调研员每人每年至少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并开工建设。
(三)开发区经济及重点产业牵头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综合物流园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农牧林水局、文旅局、区域经济合作局,每年至少引进2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并开工建设。
(四)开发区各镇街、部委办局(不包含纪检监察工委和上 述经济及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每年至少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并开工建设。
(五)招商引资个人或部门应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
(六)项目签约要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拟订协议,报相关部 门征求意见,经分管领导及管委会领导把关后,提交项目预审会 后方可由开发区法人或委托人签订,并将签约后的协议原件报送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奖励及考核标准
(一)计算标准:每开工建设一个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以上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或产值达到1亿元 或新增税收达到1000万以上或新增就业达到30人时,按1个项目核算,固定资产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或产值达到2亿元或新增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或新增就业达到60人时,按2个5000万元项目核算,以此类推;财政、直属国有企业及其他部门融资5亿元以上或立项争资在年度考核中位居前三位的均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招商引资项目只能有一个所属单位或个人,不能重复核算(投资人自行来开发区洽谈的项目,第一接触部门即为项目所属部门;由领导引荐或提供信息的项目,领导指定项目跟踪推进的部门即为项目所属部门)。
(二)确认标准:认定固定资产额度时,被考核单位或引资人应向专项考核领导小组提供以下依据,无下列依据的一律不予认定。
1.立项批复;
2.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3.有资质单位所出具的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税务部门证明、企业缴纳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4.实物照片;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被考核单位或引资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开发区各园区、镇街、部委办局、直属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考核及奖励:
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专项考核。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前5名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如无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年度实绩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取消年度实绩考核评优资格,相关班子成员不予晋级、不评优、不提拔,事业编制不晋职称。
2、 将招商引资专项考核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赋分权重不少于年度实绩考核指标总分的30%。
3、 对于开发区工作人员引进重大项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予以表彰,在干部提拔使用和晋升职级时作为重要依据。
4、招聘人员,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成运营后给予招聘人员同工同酬待遇,同工同酬人员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四)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奖励:
引进工业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旅游开发、蒙中医药等项目及经开发区认定的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在建成运营后给予引资主体开发区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在建成运营后给予引资主体开发区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 在建成运营后给予引资主体开发区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在建成运营后 给予引资主体开发区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开发区现有企业奖励:
对开发区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转型升级或在延链补链等方面新增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通辽本地企业或本地企业负责人10万元资金奖励;新增投入在亿元及以上的,给予通辽本地企业或本地企业负责人20万元资金奖励。
(六)盘活开发区现有闲置固定资产奖励:
对开发区现有闲置厂房、土地等进行盘活再利用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负责人10万元资金奖励;盘活固定资产在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负责人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章 申报及认定
(一)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主体,如引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的将视为一个引资团体,由引资主体内部自行选择开发区项目主体负责人,负责人以团体的名义申报奖励,并提交委托书。
(二)在项目开工建设1个月内,引资主体持投资方为其出 具的引荐证明,到开发区区域经济合作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 项目引资主体备案表》(附件1),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 料(具体包括:发改立项、环评审批、安全生产设施设计等安全生产“三同时”前期材料等),由区域经济合作局对项目引资主体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在项目完工并完成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后,经区 域经济合作局审核,会同园区、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审计、 税务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小组名 单待方案通过后由管委会组建),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引资主体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 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管委会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对引资主体发放相应的奖励资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主体由区域经济合作局向其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一)引资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将涉事企业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及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单位外出进行招商工作前,需到区域经济合作局填写《招商公务出差审批单》,经开发区分管领导及区域经济合作局审定后方可外出,外出招商期间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四)本办法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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