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扶持中小奶食品产业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2022-08-30 00:00

为推动我盟传统奶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奶业振兴,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 pan>   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 的通知》(内政   办发〔2022〕18 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地方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试点进行补贴。 对已获得 小作坊登记证,年加工原奶达到 100 吨或年产奶食品20 吨以上的 地方特色奶食品小作坊、合作社、联合体,纳入标准化试点,支持奶 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 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建设等,对每个试点盟 级补贴30 万元;旗县市配套补贴20 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 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二、对申请SC 认证的企业进行补贴。 鼓励小作坊、合作社、企 业进行改造升级取得SC 认证,自2022 年开始,新取得 SC 认证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具备资质能够为其他奶食品加工企 业、合作社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扩大产品市场销售范围的机构或企 业,年检测量达到2000批次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三、对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给予补贴。 支持奶食品加工企 业、小作坊、养殖户和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 关系。对能够带动10 个以上社员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合作社给予一 次性奖励5 万元;对合作社成员(养殖户)能够提供5 吨生鲜乳/年,一 次性补贴2500元,对合作社成员(养殖户)能够提供10 吨生鲜乳/年, 一次性补贴5000元。对销售奶食品作出突出贡献的销售主体给予营 销补贴,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2 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 盟农牧局、商务口岸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对饲草料收储进行补贴。 对中小奶食品加工作坊和提供 奶源的中小奶畜养殖场户优先享受高产苜蓿种植和饲草料收储补 贴,鼓励养殖场就地就近配套饲草料地。(牵头单位:盟农牧局、财 政局)

五、奶牛两病防控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奶畜养殖场,盟级 补贴布病 A19 疫苗价格30%、补贴结核病检测费用30%;旗县市 补贴布病 A19 疫苗价格20%、补贴结核病检测费用20%。(牵头 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六、支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盟级财政每年安排200 万元 资金,用于传统奶食品研究开发、工艺提升、技术改进,创新传统奶 制品新工艺、新产品、新吃法,支持开展奶食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 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奶食品加工作坊取得奶制品商品条码,采用新型包装材料和工艺,创新包装设计,提高包装水平;支持地 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申请商标。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产 品)的企业(团体)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盟科技 局、市场监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七、对农旅融合发展给予补贴。 对开展农旅融合发展的经营 主体开展旅游目的地、研学基地等进行奖补。年接待游客达到 1 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 万元,年接待游客达到5 万人次的、一次 性奖励5 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传统奶食品制作非遗传承人的给 予一次性传习补助2 万元,获得盟级传统奶食品制作非遗传承人 的给予一次性传习补助1 万元。(牵头单位:盟文旅体局、财政局)

八、优化金融保险服务。 对中小奶畜养殖场、合作社贷款购入 乳肉兼用型奶牛的给予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对奶食品合作社、 企业给予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将中小奶畜养殖场、合作社的乳肉 兼用型奶牛全部纳入奶牛政策性保险。(牵头单位:盟农牧局、财 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为一年,采取“先建后补、以 奖代补”方式实施。盟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 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落实。本政策所需资金由盟级和旗县市按照 财政事权划分比例共同承担。本政策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内容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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