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梳理了《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等已印发政策中2023年继续执行的政策,形成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1.统筹安排500万元资金,实施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示范,推广玉米密植滴灌高产技术5万亩以上,实现耕地质量和玉米单产双提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对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补贴资金基础上再补贴200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对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之间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补贴12万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每吨补贴2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对在整村集中连片推进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的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不低于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6.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燕麦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开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在自治区补贴30万元基础上再补贴20万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8.预制菜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凡入驻“一中心多组团”食品园区的,且固投在1亿元以上,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奖励资金自企业产生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市本级两年内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两年内对地方财力(市、旗县区两级)贡献总额。(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9.重点预制菜示范企业奖励。对限额以上、年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增长超过百分之10%的部分,每增长2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
10.对新获得国家级预制菜(即食食品、即热食品、即烹食品、即配食品)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11.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用于鲜食农产品冷藏保鲜的,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2.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补贴试点,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30元,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22.5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13.对新建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企业,设备购置按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政府,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并享受本政策的其它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4.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稀土企业及研究院所,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0万元、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6.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7.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8.对原有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9.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0.对固投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1.新建稀土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3.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4.优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各旗县区土地公开出让给稀土企业,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清,还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5.对购地自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按不低于8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项目厂房基础浇筑正负零后奖补50%,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再奖补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6.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或购买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元/㎡。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7.支持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世界级稀土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支持稀土高新区“提质进位”,建成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核心区。稀土高新区年度位次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8.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9.对研制首台套产品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实际研发经费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0.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应用奖励资金,鼓励我市企业使用首台套产品。对购买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用户,给予不超过首台套产品购买单价10%的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当年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申请完为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奖励,所有受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2.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广达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3.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成的智慧工业园区,按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5.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6.按政策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7.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8.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验收、节能降耗和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9.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0.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予以支持;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新能源配置规模参照等额投资的单晶拉棒绿电直供项目测算,新能源配置规模不超过所参照项目配置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2.对完成上级下达的军、民品生产任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包项目投资、纳税、解决就业等方面逐年增长的军工企业高管给予奖励,按每家企业10人、平均每人30万元安排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3.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5—10家为军品提供配套产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效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军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质同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4.对产品列入军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每年相应产品向军方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供货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5.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6.加大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在培育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7.培育建设自治区级各类创新平台。获批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8.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动态跟踪,重点培育,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49.鼓励振兴发展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内蒙古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0.推动商贸流通业绿色发展。对自治区商务厅评审认定为“绿色商场”的创建单位,按照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入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51.对注册在我市从事直播带货且有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直播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间不少于5间,机构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设立时间满1年的电商企业,年内为本土产品带货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2.对在我市注册且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在我市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3.支持开拓客源市场奖励,地接奖励: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共安排10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旅游包机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包机团队游客100人(含)以上(旅行社组织团队乘机来包旅游,视为包机),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在包头东河机场进出港,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旅游专列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团队游客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列奖励5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并游览4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0万元;在我市住宿3晚,并游览6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5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旅游直通列车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旅游团队乘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专列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列给予相应奖励;旅游直通车奖励:旅行社开通从市区固定地点和时间发车,前往外五旗县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固阳县、土右旗、达茂旗)游览3A级以上景区的旅游直通车,35座(含)以上,并安排导游员随车讲解和服务,每条直通车线路旺季(4月15日至10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3元奖励;淡季(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4元奖励;自驾游奖励:自驾游组织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20台(含)且6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队,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50元的奖励。共安排1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上述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4.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5.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6.支持城市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7.支持创建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8.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列入我市乡村旅游建设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9.支持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0.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1.支持自驾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驾游目的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2.支持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对非遗项目或传承人在我市A级旅游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一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3.支持旅游演艺发展。支持市内A级景区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有固定演出场所,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天,演出场次不少于120场,可容纳500名以上游客同时观看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50万元;可容纳300至500名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4.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对非国有博物馆年度免费开放超过260天(含),参观人数超过5000人次(含)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接待人次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5.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我市文旅企业及个人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6.支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7.支持已入统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上年末核定累计产值的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8.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促销。鼓励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采取适当降价、附送装修、改进物业服务等方式积极促销,加快库存商品非住房或滞销商品住房项目的消化速度。支持开发企业将沿街商铺类新建商品非住房,以租售并举的方式引进商家,建成特色商业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9.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0.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申报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1.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驻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对用于科学研究的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2.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3.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74.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75.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园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6.针对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文化产业、商业商务、星级酒店等需要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起始价最高可优惠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7.严格落实金融纾困政策。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避免出现限贷、抽贷、断贷,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落实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2022年四季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属地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属地人民银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等额提供激励资金。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78.发挥保险社会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针对基层一线复工复产困难和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营销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等险种,扩大产品覆盖面。鼓励针对驾驶员、邮政快递人员、医护人员等特殊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包头银保监分局)
79.加大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依据本机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节假日,组织参与促消费活动,加大汽车、餐饮、商超、出行、家电、装修等消费领域消费券、满减、立减金等形式的消费补贴力度,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本机构相关政策对各类市场消费主体的消费类贷款及涉农类贷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手续费率,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年内实现1.2亿元以上消费补贴及息费减免目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80.助保金贷款业务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以有效缓解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融资的困境。市政府主导建立“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与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相关协议,由合作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1.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调整为20万元。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可申请30万元。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者,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对担保人级别(职称)较高和房产抵押价值较高的,可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积极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创业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针对符合申请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超出国家,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规定额度的利息由市本级承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借款人,可采取每两年“还旧借新”的办法,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可采取每年“还旧借新”的办法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3.加大制造业贷款奖补力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壮大资本规模;探索建立政银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制造业担保代偿按规定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4.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85.企业全职引进的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中六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中连续2年全职聘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聘用时间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贡献的100%奖励给个人(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6.对采用技术咨询、兼职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候鸟式”工程师(含退休工程师)等中高端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包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包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
87.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70%以上份额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8.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9.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就诊时,各医疗机构开通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按就近便利原则,享受市属医院提供的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对持《服务卡》人才,每年按照1000—20000元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开展专家休假疗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
90.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相当层次的优秀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上述培育期均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1.为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发放补贴,依托新型材料、现代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市场主体,深入挖掘吸纳青年人才就业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92.优先扶持各类人才创业,对入驻以国有资产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享受房租减免和免费创业孵化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或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3.积极为青年人才创业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和科技园建设力度,被认定为市级标准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满1年后,按规定开展创业服务的,经评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政策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包头”导师工作室,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4.设立青年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吸纳增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贡献突出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项目年度新吸纳30人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包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5.放宽青年人才岗位聘任限制,对高校、医院、中学(中职)等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级十级,硕士研究生(或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初聘初级十一级;对引进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6.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全职引进首次聘岗,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申请自主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非公企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未参评过职称的人员,打破资格任职年限和逐级申报的限制,根据自身的业绩情况,直接申报并参评相应级别的职称。拓宽职称评审领域,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等新业态职称评审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7.实施青年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每两年举办一届包头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孵化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8.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9.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0.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作用,对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1.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从4000元提高到6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2.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3.实施世赛选手精培计划,选送优秀选手到先进地区进行实战训练,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对个人给予20万奖励、用人单位给予10万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对培养单位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和荣誉激励。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4.对持《服务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协调办理。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中最高加20分的照顾。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随时申请转入到我市优质高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05.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将市级卫生健康领域事业单位学历拓宽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211”院校)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且取得相应学位及以上人员;国内医学类高校医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106.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7.加强与院士专家团队对接与交流,对与院士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我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8.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前两年免费后两年租金减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人才公寓保障。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优惠。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公积金购房业务随到随办,公积金开户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
109.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誉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商业银行可适度增加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提升网络货运企业最高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110.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50%。凡符合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1.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奖励50万元。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2.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3.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明,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包头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5.在我市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6.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7.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9.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以违法当事人的罚没金额为标准,分档次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0.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1.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2.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3.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4.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5.对知识产权运营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6.年度内我市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一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7.企业登记注册地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8.建立1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按实际损失额度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9.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0.对在我市实施的拥有核心专利的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的3%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发明人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1.设立1000万元的包头市专利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专利授权予以一定额度的补助;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2.国资监管机构在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要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监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33.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外事办,包头海关)
134.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高企申报、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科技服务,评估后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5.推动制造业企业挂牌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奖补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36.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7.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进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9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8.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9.对持《服务卡》人才,进入市内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票费和同行人员半价的服务;享受在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健身服务。市内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公益类演出赛事等活动,在较好区域免费提供不少于2%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体育局)
140.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1.聘为包头市工业特派员的企业法人单位,每年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评为包头市优秀农业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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