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关于“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忠诚践行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着力提升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进城农牧民群众的归属感、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生活救助政策体系,增强农牧业转移人口吸引力
1.积极拓宽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渠道
(1)对现行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22号)规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将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等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农牧民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
(2)对现行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36号)规定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将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等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农牧民家庭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3)探索优化农牧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农牧业转移人口如进入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就业的,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农牧业转移人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方面,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改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优化转移农牧民子女平等教育保障机制
(1)根据《2024年包头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入学。非属地户籍随迁子女入学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入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进城农牧民随迁子女入学证明及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材料。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脱贫家庭适龄子女按时入学。
(2)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包头市控辍保学“十项制度”,切实增强外来务工人员保证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信息库,对疑似辍学学生建立台账,“一生一案”形成动态监测机制,实现控辍保学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强化进城农牧民基本生活救助
(1)加强进城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农牧民,在本市非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住所,可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加强进城农牧民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进城农牧民救助力度。
(3)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差距。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强化现有农牧业转移人口帮扶政策,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1.满足进城农牧民落户需求
(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现零门槛落户。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原则,在我市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城镇落户,不受迁户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2)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申请落户城镇,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受土地承包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3)提供落户地址多样化选择。来我市落户人员可根据提供的材料类型选择落户地址,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对租赁私有房屋等没有详细落户地址的人员,可将户口落在社区集体户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加快落实居住证制度
(1)简化居住证办理条件和程序。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对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的,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材料之一和居民身份证件,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2)明确持有居住证人员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各类考试以及其他便利。
(3)采取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建立微信群服务、开通绿色办证通道、预约等方式,集中利用流动人员非工作时间开展定点集中办证,真正实现惠民利民便民。利用全区“互联网+居住证”平台,实现5项居住证业务“网上办、一次办”。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1)农牧业转移人口当前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在户口迁移至城镇后,依法依规保持不变。
(2)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完善收益分配办法,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切实保障好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3)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规定,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推动宅基地确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其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4)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2024年完成九原区、达茂旗试点工作任务。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体制机制,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
4.严格落实进城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
(1)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愿办理参保手续。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引导支持各类组织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领取待遇年龄统一规定为60周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提升进城农牧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1)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制度,进城农牧民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梯次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农牧民,可就近在居住地附近医保订单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看病就医,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3)凡是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
(三)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转移人口收入稳步提升
1.为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技能水平,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的战略部署,坚决把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贯穿到推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全过程,强化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各部门通力配合、旗县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调度推动,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解决具体事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结合分工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实施台账管理,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加大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投入保障力度,强化政策、资金、人员等要素配置,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保障到位、人员工作到位。
(四)强化督办落实。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纳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督促检查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旗县区、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效果进行督查通报,切实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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