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责任落实、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合法、规范、经济、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监督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或财政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低于50%,但高新区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投资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实施项目管理活动,依次推进项目启动、可研编制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审核、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移交接管以及行政备案审批等工作。
(二)聚焦问题,靶向管理。聚焦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不合理、技术与经济脱节、必要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借助专业技术团队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实行全过程咨询,提升设计、技术、经济和项目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三)职责明晰,严控投资。落实项目全过程参建各方相应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各环节严格把控,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节约、规范高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各环节有效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对列入监督范围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前期论证至完成竣工结(决)算实施全过程投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论证;组织编制和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项目档案等,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分行业按规定审批项目手续,核发相关许可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项目建设程序。
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向确定监督的项目派驻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方案进行造价方面的建议,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对项目变更签证进行复核,对材料、设备等内容的询价过程进行跟踪,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工作。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需求、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初步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如项目用地条件、规划符合性、环境保护要求等。
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编制形成项目前期策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评审,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专家或咨询机构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布局、定位、规模、经济性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参与人员填写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后报送管委会分管主任进行审阅后报可研审批主管单位进行批复。
第六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前需先完成必要的地质勘察和测量测绘工作,为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地形资料,以避免出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初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设计的方案合理性、投资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运行维护科学性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参与评审的人员须填写评审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设计单位依据评审意见和报告进行修正设计方案,对未采纳的评审意见要做出书面说明,并阐明不采纳的原因。修正后的设计方案和评审报告(含专家意见)报送管委会分管主任进行审阅。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该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设计,不得随意修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设施的重要参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七条 投资审查
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出部分在10%以内(不含10%)的,建设单位报送发改部门同意后批复,超出部分在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在征求发改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实行财政评审制。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前需将已审批的设计方案及评审报告(含评审意见)、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控制价(清单)文件一并送至财政评审部门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不能提供的需书面说明。招标控制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项目招标依据。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管理。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超已批准概(预)算进行招标,经招标项目必须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严禁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按投标文件派驻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项目实施中因重大设计偏差、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进行工程变更具体内容及预算金额的评审,按预算金额大小分级报送审批,待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组织工程结算工作。经建设单位认定的结算文件需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结算文件可作为项目结算或拨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未经评审论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时或提供不真实结算资料的。
第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务院、自治区、盟及其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为有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督,促进财政资金投入运行高效,项目建成后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姜庆继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陈韶云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魏云广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郭海龙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新虎 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吴 敏 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赵龙刚 经济发展局局长
石 磊 投资促进局局长
胡开明 财政金融局局长
王玉梅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骆海涛 城乡建设局负责人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领导小组成员中增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中因职务发生变动,小组成员由新任领导接替,不再进行调整。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金融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小组成员议事决策、检查督导,并将相关结果整理上报,收集归档。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督,达到项目投资真实、合理,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的目的。一是重点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方案论证、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在项目施工前把好设计方案及承包单位准入优选关;二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咨询,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合规,把好项目投资关;三是通过跟踪监督,随时复核项目变更签证,核拨工程进度款,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关。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建设程序,严把建设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根据项目行业划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流程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由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督促手续落实完成情况。对咨询、勘察、设计等服务机构选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优选设计方案,审核施工图预算。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团队或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方案合理性、投资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运行维护科学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提出相关建议,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修正。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方案后出具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必要时提出调整材料和设备选用的建议,控制建设成本。
(三)优化招标方案,优选项目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招标框架内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财政金融局委托咨询机构对招标方案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达到优选项目参建单位、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四)细化合同条款,签订承包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草拟建设合同,财政金融局委托咨询机构对草拟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承发包方责任等重要指标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法律顾问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咨询,保证合同签订内容不违背招标实质内容,对承发包双方公平、公正,为项目结算打好基础。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单位进场后按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严格复核项目管理人员身份,保证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五)过程投资监控,为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财政金融局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及时参与复核、计量,保证计价有据、质价相符;对项目完成投资额及时审核,为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度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复核工程是否质价相符、监理活动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签证内容是否合理规范等行为。
(六)审核项目竣工结算,进一步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工程建设项目待所有手续完备,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时间组织工程结算工作。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定的结算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可作为项目结算或拨款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研究、亲自参与,统筹发力,保证项目有序推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完工、质价相符。
(三)强化责任追究。工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将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有违法行为的,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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