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以一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我市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技术支撑为手段,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行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企业强基固本,提升我市建筑领域减碳能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整合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放的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措施。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充分发挥已建立的乌海市中介服务超市,实行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入驻。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区域评估成果扩面和评估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入园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按规定不再进行相应事项的评估评审。
3.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2023年起,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加强对新建项目设计的论证,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控制建设超高层建筑,避免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积极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数据共享,实现设计与生产、施工的深度融合。集成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GIS)、三维测量等信息技术及模拟分析软件,进行性能模拟分析、设计优化和成果交付,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2023年起,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项目,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技术,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改进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禁场外交易。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等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供水、供气、供暖原则上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施工及建成后维护和管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原则上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施工及建成后维护和管理。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任意压价,承包的专营单位不得任意抬高工程造价。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探索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乌海市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市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5.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金融机构不得向建筑业企业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其交易保证金(含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等)统一由项目发起方(含招标人、出让人等)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集中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各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应按照规定时限按时返还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质量保证(保修)金预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封账封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筑业企业参加行业协会、评比达标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强制摊派、强制捐赠。
6.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地方计价依据和价格信息,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探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7.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
(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8.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专业细分领域开展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向“专精特新”发展。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定期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鼓励央企、大企业将总承包项目中计划实施的专业、劳务等内容,分包给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升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鼓励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取消违规或变相设置的市场准入障碍,清理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的各类限制条件。
9.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修订乌海市龙头企业名录和标准,对现有龙头企业进行评价、认定、剔补,保持企业的活力。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积极搭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园企业合作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园区各类功能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滨河二期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积极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平台,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确定一批本地区企业加以培育发展,形成企业集群。有条件的园区可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场所和生产基地。
10.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信用状况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乌海,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11.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市企业外地市场占有份额。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区外项目建设,推动本土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推荐纳入自治区内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2.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75%的节能标准,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72%的节能标准。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节能质量管理。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推动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积极推动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坚持先横向后竖向的原则,先推广应用“三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探索混凝土现浇与装配式协同配合的质量与效益最佳契合点。允许按照项目整体测算装配率,同一个项目不同单体建筑之间可以调剂装配率指标。完善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隔音等性能与技术措施,鼓励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大力推广装配式装修,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的产业配套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的建筑部品部件供应体系,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2022年起,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3年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率;且新建装配式建筑要全面实行装配式全装修;力争到2025年,海勃湾区商品房装配式装修率达到30%以上,乌达区、海南区商品房装配式装修率达到15%以上。
13.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积极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各区每年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不少于1项;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
14.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
15.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引导装配式构件、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新型建材等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并积极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16.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贯彻落实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方案,积极推动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鼓励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农村自建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
17.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建立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乌海市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成套产品和新技术,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进程。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作为落实能耗“双控”的重要途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范围。2023年起,海勃湾区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建筑、装配式装修建筑的比例。乌达区政府、海南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动。按照自治区考核要求,将对各地区年度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管理。
(二)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落实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形成推进乌海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将助企纾困措施落实到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服务企业的全过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梳理列出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名单。建立工作专班,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结对帮扶1家建筑业企业,对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解决一项、销号一项,帮助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
(四)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适当降低项目贷款利率;在贷款受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
(六)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将失信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依法依规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乌海”网站。根据企业在乌海市业务开展情况和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红黑名单”制度。依托自治区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建筑类人才成长创业的环境。以“技能内蒙古行动”为契机,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扩大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满足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展需求。对引进的建筑业企业高层次专业人才,推荐参加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青年杰出人才和“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等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加强对装配式建筑、BIM等新兴职业(工种)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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